2005年9月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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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人的身份到哪儿找
张阿久

  1998年3月,姚某以人民币10万元作股金投入一家针织厂,该厂出具了一份收条给姚某,并由时任厂长的张某签名、盖章,姚某投入股金后未实际参与经营,也未和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。针织厂也未申请变更登记,将姚某作为合伙人登记在内。2000年10月,该厂因未参加2001年度企业年检,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。2002年11月,姚某向法院起诉该厂要求退还股金10万元,经法院判决确认姚某以隐名合伙人身份持有10万元股金投入经营,并管理企业事实清楚,该厂虽没有将姚某作为合伙人进行登记,但姚某并未因此造成损失,判决中还确认合伙企业存续期间,合伙的出资为企业财产,合伙人不得在清算前请求分割,法院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。该厂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,至今未予清算,姚某的10万元也未收回。2003年4月,由赵某、刘某、王某和原针织厂厂长张某各方出资20万元又注册了一家叫百汇针织厂,其中张某以原针织厂作价出资。为此,姚某起诉百汇针织厂,要求百汇针织厂申请工商企业变更登记,将姚某作为合伙人登记在册,确认投资比例为12.5%。
    法院对姚某的诉称不予支持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点评:
    姚某以隐名合伙人身份持有10万元股金投入在针织厂经营是确实存在,针织厂在2002年被吊销企业执照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第57条的规定,企业应当解散。该法第58条规定,“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,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。”针织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,企业解散,应当组织进行清算。现百汇针织厂是由赵某包括张某在内等4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另行注册的一家合伙企业,姚某在新注册的百汇针织厂里已不具备合伙人地位,因此,姚某要求百汇针织厂申请工商企业变更登记,将其作为合伙人登记在册的诉讼请求,理由不足,法院当然不会支持。
    那么,姚某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呢?姚某只能主张要求当初合伙企业即针织厂的合伙人进行清算。